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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的条件(林地转建设用地的条件)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6-10 16:39:10 共7人阅读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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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广元资讯网给大家分享关于林地的条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林地的条件进行解释,希望能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今天广元资讯网给大家分享关于林地的条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林地的条件进行解释,希望能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林资规〔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核审批内容,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监管,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13日

附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提供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见附表1)。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

(四)其他材料

1.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2.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施程序

(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使用林地申请,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符合现地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以及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并填写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见附表2)。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组织公示,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要在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公示有关材料由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存档。公示格式、公示内容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已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公示公告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涉密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

(四)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有关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或分次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三)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规定,不得超过下达各省的年度占用林地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

(一)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办理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提供项目有关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并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

(三)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四)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延续的有效期内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再延续1年,期满后不再延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五)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现场查验的工作人员应对《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意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林地的,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已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编制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果质量低下的编制单位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采取告诫、不采用等具体惩戒措施。

(四)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抄送下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其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还应当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公开的使用林地项目,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拟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积极主动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意见,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服务和指导。

六、临时使用林地监管要求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批。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强化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管。对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要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可行的应当要求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修改。对未按临时用地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要组织验收。

(四)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施工过程。严禁随意使用或者扩大临时使用林地规模;施工结束后,要督促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硬化层,将原剥离保存的地表土进行回土覆盖,并按方案恢复植被。

七、有关概念释义

(一)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包括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类别划分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物流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四)生态旅游项目,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以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为目的,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必要的相关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为依据。

(六)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临时使用林地类别划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5.其他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建设使用林地需遵守相关要求

今年,我市深入推进作风革命和效能革命,实施机关党建“玉变先锋”“赛道赶超”“严考树旗”三个行动,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市直机关各项工作在全市作表率、在全省争先进、整体上台阶。

在实施“玉变先锋”行动中,我市建立“晾晒”机制,搭建“互看互学互比互促”平台,市直各单位推选业务骨干参加“玉变先锋”行动“中层讲政策”活动,通过讲政策、讲业务、讲措施、讲建议,引导机关干部聚焦产业发展、营商环境、招商引资、城市建设、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研究政策、钻研业务、积极履职、大胆实践,争当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标兵,推动广大机关干部在转作风、解难题、促发展中深化“玉溪之变”。玉溪日报全媒体开设《玉变先锋 中层讲政策》栏目,解析相关政策,助力高质量发展。

市林草局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科——

项目建设使用林地需遵守相关要求

林地是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落地的重要保障。部分项目建设者在实际使用林地资源过程中,由于部分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对用地法律法规政策把握不够精准,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报材料不全,未能满足使用林地手续办理要求,影响项目整体推进。为提高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效率,优质高效做好林地要素保障服务,近日,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与政策法规科科长飞俊鸿结合省林草局相关文件,对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具体要求作了说明。

据飞俊鸿介绍,今年,省林草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具体明确了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临时占用林地,以及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可以使用天然林范围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用地条件中的天然灌木林以及郁闭度0.5(含)以下的天然乔木林林地;可以使用林地的单位面积蓄积量范围为: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不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的50%。

“近期,省林草局即将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细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标准。”飞俊鸿说,该补充通知中对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郁闭度0.5以上的天然乔木林林地和森林蓄积量超平均50%以上林地的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只要提交经论证通过的不可避让技术支撑材料即可使用该林地。

对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具体限制进行细化,既符合“放管服”要求,也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将助力玉溪“一极两区”建设快速稳步推进。

玉溪日报全媒体记者:李丹

编辑:王鹏

审核:徐凤祥

林草科普|森林“四库”系列解读:森林是水库

3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指出,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生动形象地阐明了森林在国家生态安全和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与作用。

为什么说森林是水库、是钱库、是粮库、是碳库?近期我们特别约请林草界专家学者专题解读森林“四库”,系统介绍森林的多重效益与价值。

2022年是习近平总书记连续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的第十年,也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正式颁布实施一周年。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和碳库,这是总书记对森林具有多重效益的重要论述,更是对森林发挥改善民生福祉作用的充分肯定。

森林被称为“绿色水库”。它既没有拦水堤坝,也没有水闸开关,如何实现对水的涵养时空调节,其内在的科学道理和规律一直是我们森林生态学研究的重要科学问题之一。

森林与水 刘世荣供图

森林分层截留大气降水

中国民间有一句俗语:“山上栽满树,等于修水库。”“青山常在,绿水长流”,说的其实就是森林的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功能。森林中茂密的林冠层、松软的枯枝落叶层以及地下发达的植物根系和深厚松软的土壤层,使其具有强大的持水性和渗透性,下雨时能截持、吸收、贮存,无雨季节又能缓缓渗出,可以削弱和阻滞洪水,补给旱季的径流,维持河水长流不息。同时,经过森林的净化,河水也会更加纯净。

在一定程度上,森林截留、阻挡和吸收降水,分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地上的林冠层,形成第一次截留;林下灌木、草本植物层为第二次截留,林地枯枝落叶层和土壤等形成第三次截留,这种层层截留,有效地缓冲了降水对土壤表层的直接冲击,减少了地表水土流失。

大气降水被林冠层重新分配成3个不同的部分,即穿透水、茎流水和截留水。从林冠层上或从林冠空隙降落到林地上,是穿透水;经过树冠沿着树干到达林地,是茎流水;还有一部分以水珠的形态被保持在植物体表面,形成截留水,截留水很少达到地面,大多被物理蒸发返回大气中。

林冠层的降水到达林地,被林下活地被物吸收。有研究表明,亚热带地区主要森林活地被物最大吸附水量为每公顷0.29—5.04吨,相当于0.03—0.5毫米的降水深度,平均为0.2毫米。赤松天然壮龄林、落叶松人工壮龄林的下层草被表面的最大吸附水量,推算值为0.04—0.05毫米,杂草冠部覆盖面积的吸附水量为0.15—0.56毫米。

当大气降水通过林冠层和林下活地被物层以后,便到达枯枝落叶层。枯枝落叶层是森林生态系统特有的一个层次,具有重要的水文生态功能。仅从吸持降水的角度来说,枯枝落叶层就像一张“地被”覆盖在林地表面,能有效地防止雨滴对土壤的冲刷。同时,枯枝落叶层又像一层“海绵”,有雨时吸水,无雨时又逐渐地散发水分,调节着地表土壤水分,避免土壤水分过干或过湿。

据统计,每平方公里的森林可贮存5—10吨水。下雨天,茂密森林的树冠能截留15%—40%的降水量。降雨强度越小,被树冠截流的雨量也越多。其他的雨水经由树木流到林地上,除5%—10%从林地表面蒸发外,有50%—80%的雨水进入森林后被林地上的植被和松软的枯枝落叶层及腐殖质层吸收。据观测统计,森林枯枝落叶层每年所能涵养的最大水量为186.5—223毫米(杉木林)和314.5—377.4毫米(混交林)。可见森林枯枝落叶层的蓄水作用非常明显。

岷江上游森林与水自然景观 刘世荣供图

森林涵养水源离不开土壤

大气降水在经过林冠层、林下活地被物及枯枝落叶层的再分配后,部分降水最终渗入到森林土壤层中。土壤的渗透性主要受非毛管孔隙发育状况的影响,孔隙多、团粒结构好的土壤,渗透性较强。而森林可以改善土壤结构,促进土壤团粒结构的形成,提高降水在土壤中的蓄存和渗透性。

研究发现,森林调节水的作用受林冠层截持-林内灌草层截持-林地枯枝落叶层和苔藓层拦蓄-森林土壤层涵蓄所构成的一个综合复杂过程影响,而90%以上取决于森林长期演替所形成和发育良好的复杂土壤结构。这是我们研究团队在岷江上游基于20多年的野外科学观测和数据分析得出的最新研究结果。

岷江上游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是成都平原乃至长江上游的重要水源地和生态屏障。为了弄清楚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带构建的重大科技问题,阐释森林对水源涵养的调控机制,团队梳理总结了长期积累的观测数据后发现,岷江冷杉是岷江上游亚高山森林的主要建群树种,其树体生物量大、叶面积指数高、蒸腾作用小等特性使得岷江冷杉林对水的涵蓄效果突出,尤其是岷江冷杉原始林对水源涵养作用最为显著,主要原因在于岷江冷杉原始林长期自然演替形成了发达的海绵状苔藓层和枯枝落叶层以及具有非毛管孔隙度大、渗透性强的土壤团粒结构,有利于水分的蓄存和渗透。

数据显示,岷江冷杉原始林苔藓层和枯枝落叶层的蓄水量每公顷分别高达126.36吨和223.85吨,分别是人工云杉林、次生阔叶林和灌丛的3.41(2.59)、8.26(29.82)、5.55(4.60)倍。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黄秉维院士在《确切地估计森林的作用》一文中提出的森林会降低土壤表面径流这一观点。但径流减少的水并不是完全用于森林自身的蒸腾,而是通过森林土壤蓄存起来了,然后以土壤中潜流的形式缓慢地输送到河流中。

据测算,每公顷林地比无林地最少能多蓄水300立方米,1万公顷林地所含水量相当于一座300万立方米的水库,每公顷林地的泥沙流失量仅为50千克,而无林地则高达2200千克。在降雨量相同的条件下,采伐迹地小沟洪峰量大于未采伐森林小沟的2—3倍,汇流时间缩短10小时,而其枯水量却比森林小沟小50%以上。由此可见,森林具有显著的涵养水源的作用。

岷江冷杉个体

森林涵养水源受树种影响

不是所有的树都是涵养水源的“能手”。研究表明,森林冠层平均截留率变化为10%—40%,例如,7年生的油松林截留的雨量为降雨量的30.1%,5年生的刺槐林为27.5%,10年生的柞树林为36.1%。另外,林地上的枯枝落叶的吸水量一般可达自身重量的40—260%,其中油松为40%、刺槐为120%、柞树为180%。

我们在岷江上游的采伐迹地上研究发现,云冷杉原始林采伐之后灌木悬钩子和先锋树种红桦迅速“占领”迹地的生态位,形成大片单一低效的林分。这些灌木种类和红桦繁殖和生长极快,树龄又短,它们占据的地方,几无其他树种的生存空间,特别是抑制了地带性亚高山森林的目的树种云冷杉幼苗的天然更新。这种林分叶面蒸腾量大,土壤渗透性和持水能力低,待山雨一来,它们“束手无策”。

当年大面积采伐中“幸存”下来的一部分天然岷江冷杉个体,被称为“保留木”,与树下枯落物、灌草、苔藓、微生物组成遗留群落,成为当今广袤低效红桦林中的“星火”。保留木群落中的生物,特别是微生物层都携带有大量“记忆片段”,这些片段蕴藏着其历史上适应一次又一次自然灾害、与水源保持最平衡关系的“基因”。

为了揭示这些“记忆片段”的科学奥秘,我们团队首次运用稳定同位素示踪技术,揭示了岷江上游典型集水区的降水、穿透水、树干茎流、地被层水、土壤水、壤中流、河水和植物水氢氧稳定同位素组成及其各水体之间的迁移和转化规律。首次发现并证实岷江冷杉是该区节水、调水和蓄水功能最佳的树种,且岷江冷杉原始林比其他不同演替阶段的次生林和人工林具有更高的水源涵养功能。

这一研究结果揭示了岷江上游森林植被水文调节功能的形成与演变机制,澄清了学术界关于长江上游亚高山地区林-水关系的争议,系统构建了岷江上游退化水源涵养林恢复、人工林结构调整、干旱河谷植被重建等四大类15项配套关键技术体系,成功解决了岷江上游森林植被恢复配置模式、特殊生境植被恢复与水源涵养功能提升的关键技术难题,为岷江流域乃至整个长江上游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以及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岷江上游的天然林 摄影 江宏景

森林可以调节径流、削洪补枯

森林依靠其涵养水源的能力能调节径流、削减洪峰流量。森林在小流域上,可以削减降雨过程洪峰流量,并推迟洪峰到来,在枯水期,能增加枯水期流量,推迟枯水期到来时间,明显减少洪枯比。研究表明,小流域森林覆盖率每增加2%时,约可削减洪峰1%,当森林覆盖率达到最大值100%时,可削减洪峰40%—50%。

有研究结果显示,亚热带25个林分的森林土壤的平均初渗率为每分钟14.41毫米,平均稳渗率为每分钟9.20毫米。热带山地雨林土壤表现出很强的土壤水分渗透性,当每次降水量为10—30毫米,进入林地70厘米厚土层的降水量几乎全部为土壤吸持;当每次降水量为50—100毫米,70厘米深的土壤层有36.5%—56.3%的降水入渗;当每次降水量在102—132毫米,70厘米土壤深处的渗透水量的雨水加权平均为54.6毫米。这就是说,在大雨、暴雨时,土壤的水文调节性能是以滞留贮存水分体现,这种特性延长了水分渗透到下层的时间,并在延续一段时间后再缓慢地补充河川流量,起到调蓄径流的作用、缓解洪峰径流。

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20多年以来,岷江上游地区的森林覆盖率由1997年的38%上升到2017年的43%;森林水源涵养能力预期可以由21.88亿吨提升至26.52亿吨;衡量旱涝灾害发生的重要指标洪枯比在岷江杂谷脑流域的监测数据由1982年的11.5下降到2006年的7.1,紫坪铺的洪枯比由1983年的10.3下降到了2016年的4.95。这足以说明长江上游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为岷江上游的水源生态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发挥了巨大的森林水源涵养和消洪济枯的作用。

一条小河在岷江源国家湿地公园弓杠岭下蜿蜒南行 摄影 江宏景

森林涵养水源的生态系统观

当前,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其真正的科学内涵却并不清晰,导致贯彻这一思想理念的过程并不精准,在实践应用中也不完全到位。在科学揭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的生态系统理念中,我们团队还有了意外发现。

受海拔、地势、光热等因素影响,岷江上游的植被覆盖类型自上而下多呈现出高山草甸、亚高山暗针叶林、中山常绿阔叶林并种植用材林及林下经济作物、平原发展农田经济的区域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研究显示,海拔3800米以上的高山草甸对降水具有低蒸散、高渗透的作用,但草甸土壤下渗形成的径流水顺势流入亚高山暗针叶林,给森林土壤提供了水源补给。更重要的是,亚高山暗针叶林蒸发散的90%又以雨雾水的形式回降到了高山草甸,滋润了草甸植被的稳定生长。水分在亚高山森林和高山草甸之间形成连续内循环,从亚高山森林中缓缓流出的水形成径流,为林下经济、平原农田灌溉、畜禽养殖提供源源不断的水源供给,为人类清洁饮水和从事各类生产活动提供了保障。

森林改变了降水的分配形式。有了森林,森林就会对降水起到充分的蓄积和重新分配作用,将其大部分变为有效水,在原有区域内循环。森林蒸散出来的水分进入大气中可以增加空气湿度,还可以在流域内或流域外一定距离又以降水的形式回落地面去滋补农田。这一现象也很好诠释了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生态文明理念,更为人类系统认识自然、研究自然提供了现实案例。

山高水更高,只有山高林密,才有流水潺潺。人类要像珍惜水一样珍惜森林,努力使万千森林广布江河中上游的千沟万壑,让森林更好地护卫江河的安澜。(作者 刘世荣 编辑 王强)

林业碳汇项目对林地的要求有哪些?

想要了解林业碳汇项目对林地的要求有哪些,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下什么是林业碳汇项目,碳汇林业是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减少毁林、保护和恢复森林植被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林业碳汇项目的意义

  我国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达到减排的目的,一种是直接减排,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主要是通过技术改造减少能源,提高效能等手段来实现;一种是间接减排,即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也叫增汇或碳汇,主要是通过森林等植物的生物性特征,即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固定到植物体和土壤中来实现。与直接减排措施相比,植树造林等碳汇措施不仅可以达到间接减排的效果,而且操作成本低、效益好、易施行,是应对气候变化最经济、最现实的手段,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有效途径。

造林目的明确后,接下来就看项目是否具备开发条件。额外性、基准线、碳库选择和碳层划分等方法学中的技术问题就不在这里深入讨论了,我只把开发林业碳汇项目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条件给大家解释一下,那就是:土地合格性问题。

林业碳汇项目对林地的要求

  1、以碳汇造林项目的要求为例,项目活动的土地应该是 2005 年2 月16 日以来的无林地(不同时满足郁闭度≥0.2,连续面积≥1亩,成林后树高≥2米这三个条件),简单的说就是在无林地上新造林。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就是在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有林地(须乔木林,灌木林不行)上进行的林业经营抚育活动(如补植补造、树种更替、林分抚育、采伐复壮等综合措施),也是要求在2005 年2 月16 日之后实施的活动,还必须是在人工幼、中龄林的林地上实施,天然林和成熟林也不在该范围内。

  2、 造林项目活动的土地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的范畴。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的要求是项目地土壤须为矿质土壤;

  3、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土壤扰动面积比例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且20 年内不重复扰动;

  4、项目活动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炼山等有控制火烧。

  5、项目活动不会造成项目开始前农业活动(作物种植和放牧)的转移;

  6、经济林在论证额外性方面会受到专家质疑;

  7、退耕还林地须有农业活动无转移的证明文件;

  8、竹子造林项目目前数量较少,只有一个湖北通山县竹子造林项目,现已备案。

  9、符合国家发改委已经备案涉及林业的5个项目方法学为(有国家备案的方法学才可申请项目备案和减排量签发),即林业碳汇CCER(方法学附后):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 、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 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 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 可持续草地管理温室气体减排计量与监测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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